|
|
|
|
一、國家講座訂定緣起
|
|
講座在許多國家大學中是項極為普遍之制度,藉此延攬優秀人才,其對於提 昇大學學術研究水準有相當大之效益。故本部於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大學法時,亦將講座制度引進國內大學,為能發揮導引功能,特於大學法施行細則中明訂,除各大學自行籌措經費設置講座外,並可由政府補助經費設置國家講座。期能藉由講座主持人之學養引導國內學術研究風氣之提昇。 |
二、法令依據
|
|
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又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補充規定:「大學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政府預算設置之講座,其待遇標準及有關辦法,由教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三、國家講座定位
|
|
目前公私立大學校院教師在教學研究所能獲得之獎助一方面來自於學校之各項獎勵,其次則為國科會各種專案補助或傑出獎勵經費。本部雖前曾對於大學校院教學優良教師實施教學特優獎勵,其後因實施成效未臻理想,故已於八十二年間停止適用。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研究水準,並促進大學發展特色,特於大學設置國家講座,由具有傑出成就之專任教授主持,擔負教學研究之傳承責任,並發揮整合教學研究之功能。因此,希冀國家講座能成為一崇隆之名器外,更是教師獎助體系最高層次之部分,以聯結學校獎助(第一層級)及國科會各項獎助(第二層級),而串連成一綿密之教師獎助系統。 |
四、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六教字第一八八三七號函核定。 |
|
|
|
|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台(九一)參字第九一○七八三七五號令修正「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
第一條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大學發展其特色,特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並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
國家講座應為大學專任教授,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活動,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主持:
中央研究院院士。
曾獲得本部學術獎者。 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
|
|
第三條 |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遴選具有前條資格者向本部推薦,或由本部主動遴選之。 本部為設置國家講座及遴選主持人,應依設置類科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經審議小組完成初審,提交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複審後,由本部設置之。 |
|
|
第四條 |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數額以十個為限。 |
|
|
第五條 |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身榮譽 |
|
|
第六條 |
國家講座除由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本部每年獎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按學期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所提供之獎金。 |
|
|
第七條 |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未擔任大學專任教職者,從次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可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
|
|
第八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